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合肥 - 上海 - 衢州更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京工商丰异列字(2016)8761号

列入日期:2016-03-09  列入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北京奥宇隆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万元,成立于2003年1月9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嘉业大厦B座1604室,法定代表人:齐合普,股东:张淑芝、张晓杰、齐合普,经营范围为:销售包装食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设计、制作;电脑图文设计;销售日用百货、医疗器械(一类)、文化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化妆品。

北京奥宇隆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违反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本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2016年03月09日

免责声明:经营异常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该公司全部项目的加盟网站:
缘之秀美容院加盟网站 北京奥宇隆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该公司全部项目的法院裁判:
缘之秀美容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15民初2043号
缘之秀美容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13350号
缘之秀美容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3)一中民二终字第442号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