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商罚字(2017)第07111号
处罚日期:2017-07-17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44.3186万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清椿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2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6幢十层1105室,而非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星火科技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王乐娟,股东:北京美琪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乐娟,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代理进出口;劳务服务;会议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工艺品、电子产品、文具用品、服装鞋帽、皮革制品、日用品、塑料制品、纸制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体育用品、照相器材、化妆品、针纺织品、珠宝首饰、花卉、玩具、机械设备、橡胶制品、通讯设备;销售食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清椿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乐娟,股东北京美琪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乐娟没有注册“少林清椿堂”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清椿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少林清椿堂”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清椿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6EA01W
法定代表人:王乐娟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6幢十层1105(园区)
案件来源:举报
2017年3月27日至7月10日,本委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发现你单位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但经营时间均未超过1年,认定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肆拾肆万叁仟壹佰捌拾陆元。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询问笔录、“清椿堂”社区分馆合同、缴款收据、公司配送清单、清椿堂智能名片使用告知及确认书、教练到岗回执单、教练员培训协议书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但经营时间均未超过1年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委决定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肆万叁仟壹佰捌拾陆元,并予以公告。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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