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商罚字(2017)第08116号
处罚日期:2017-08-09 处罚内容:罚款3.1万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英伦典范国际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前身为完美典范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院3号楼9层0911,法定代表人:郑诗柱,股东:施益、梁英俊、郑诗柱,经营范围为:销售食品;企业管理;销售首饰、工艺品、电子产品、矿产品(不含煤炭)、文具用品、机械设备;计算机技术培训;劳务派遣;技术推广服务;投资咨询;会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餐饮管理;酒店管理。2、通过商务部核查,“英伦时光”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基利(中国)有限公司,且英伦典范国际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英伦典范国际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99674510Y
法定代表人:郑诗柱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院3号楼9层0911
案件来源:举报
2017年7月5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英伦时光”系列注册商标证、英伦时光面包烘培坊签约合同书、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叁万壹仟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