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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日期:2015-05-11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北里甲13号六层643室,法定代表人:刘航宇,股东:刘航宇、张继成、刘武德、李俊峰、赵利宏,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体育活动;会议服务;销售体育用品;产品设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哈皮小孩”第11863383号第41类提供体育设施服务商标,但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哈皮小孩”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以下当事人因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 ,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我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二、法定代表人:刘航宇
  三、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北里甲13号六层643室
  四、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五、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六、处罚日期:2015年5月11日

特此公告。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5年05月11日

  • 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北里甲13号六层643室
  • 免责声明:特许处罚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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