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商罚字(2016)第09126号
处罚日期:2016-05-16 处罚内容:罚款2.5万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美丽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美丽屋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奥林匹克花园113A幢住宅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毛胜,股东:毛胜、粟显笔,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家居装饰及设计;销售电子产品、日用品、工艺品、建筑材料;清洁服务(不含餐具消毒);展览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1月5日北京美丽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毛胜,股东毛胜、粟显笔没有注册“魔法墙艺师”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美丽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和“魔法墙艺师”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美丽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110105007757210
法定代表人:毛胜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奥林匹克花园113A幢住宅楼1-402室
案件来源:举报
2016年5月16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你单位自首次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合作协议书》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自首次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