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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商罚字(2016)第11138号

处罚日期:2016-11-28  处罚内容:罚款1万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金奥恒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金奥恒丰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77号院2号楼10层1009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赵三政,经营范围为:酒店管理;产品设计;企业管理咨询;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工程勘察设计;销售日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金奥恒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蒂奥莎”第14102549号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商标,但北京金奥恒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蒂奥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金奥恒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110108010909015
  法定代表人:赵三政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12层1512
  案件来源:举报

2016年9月18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未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询问笔录和蒂奥莎品牌合作协议书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未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11月28日

  • 北京金奥恒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77号院2号楼10层1009号
  • 免责声明:特许处罚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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