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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商罚字(2016)第09123号

处罚日期:2016-09-13  处罚内容:罚款3.5万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奥美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十六层3、4室,法定代表人:王林,股东: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林、曹青,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公共关系服务;教育咨询;电脑动画设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2、通过商标许可材料比对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SESAME STREET ENGLISH: 123”第8086058号第41类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语言教学服务服务商标注册人虽为芝麻工作室,但已于2014年1月1日正式许可给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当事人: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110108015569074
  法定代表人:王林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十六层3、4室
  案件来源:举报

2016年8月16日,接马超等人举报并经查实,你单位存在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向被特许人马超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也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向被特许人马超提供“芝麻街英语”品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被特许人合同书、特许人备案信息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及使用授权书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也未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09月13日

  • 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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