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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商罚字(2016)第08108号

处罚日期:2016-08-02  处罚内容:罚款0.6万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金典瑞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091房间,法定代表人:王凯瑞,股东:王凯瑞、岳玉玲,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销售金属工艺品、纪念币、古玩、字画。(“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当事人:北京金典瑞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110107012859430
  法定代表人:王凯瑞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091房间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2016年7月21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未在2015年第一季度和2016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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