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商罚字(2016)第07100号
处罚日期:2016-05-11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3.15万元;罚款10.1万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1楼1609室,而非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华远尚都国际中心12层、16层,法定代表人:陈丹,股东:迪孚控股(北京)有限公司、陈丹,经营范围为:冷热饮服务、现场制售奶酪(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14日);销售日用品;企业管理;投资管理;销售工艺品。
当事人: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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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丹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1楼1609室
2016年5月11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但经营时间均未超过1年。
上述事实有摇滚三国特许经营合同(单店)、询问笔录、2店1年证明材料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但经营时间均未超过1年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委决定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元整,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元整,并予以公告。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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