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商罚字(2016)第0113号
处罚日期:2016-01-04 处罚内容:罚款1万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爱蒂宝(北京)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4号楼南座2层215,法定代表人:刘亚兰,股东:陶鑫、刘志刚、刘亚兰,经营范围为:销售食品;餐饮服务;餐饮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经济贸易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工艺品、日用品、文具用品、机械设备、新鲜水果、花卉、新鲜蔬菜;技术推广服务;工艺美术设计;电脑动画设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爱蒂宝”第9666883号第29类加工成各种形状的水果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食品彩饰有限公司,而非爱蒂宝(北京)食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刘亚兰,股东陶鑫、刘志刚,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当事人:爱蒂宝(北京)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亚兰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院24号楼地下一层B114室
2016年1月4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存在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直营店的证明材料、“爱蒂宝”(及英文Edible、拼音)字样及图文系列注册商标、商标使用授权书、合同书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