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商罚字(2016)第0331号
处罚日期:2016-01-18 处罚内容:罚款2万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卓安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卓安信达投资管理服务中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21号楼12层1单元1232-02,法定代表人:李卫波,股东:马伟良、李卫波,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企业策划;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帐、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帐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帐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2、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卓安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卓安信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处罚决定书号:京商罚字[2016]第0331号
当事人:北京卓安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卫波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院2号楼23层2-2305
2016年1月18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特许经营合同》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委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