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商罚字(2016)第0103号
处罚日期:2016-01-11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罚款10万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泊之利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兴路25号1号楼C座3F12号,法定代表人:张雪亮,股东:付凯、张金山、张雪亮,经营范围为:销售货架、日用品、化妆品、文化用品、电子产品、服装服饰、针纺织品、医疗器械(限I类)、食用农产品、花卉、机械设备;承办展览展示;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种植蔬菜、花卉、中草药、水果、薯类、豆类、谷物;农业技术开发、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限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8月17日)。
当事人:北京泊之利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雪亮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兴路25号1号楼C座3F12号
2015年11月3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时只拥有1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泊之利乐进口商品专卖连锁店特许加盟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时只拥有1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委决定没收你单位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处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告。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