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商罚字(2015)第0873号
处罚日期:2015-06-08 处罚内容:罚款2万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育天成(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1号楼609,法定代表人:曾云军,股东:曾云军、夏光英,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教育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管理咨询。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8月1日中育天成(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曾云军,股东曾云军、夏光英没有注册“北外奥尼”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中育天成(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北外奥尼”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中育天成(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美凤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1号楼609
2015年6月8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存在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北外奥尼少儿英语培训基地校合作协议》、“奥尼”商标档案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5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