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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商罚字(2015)第12101号

处罚日期:2015-10-28  处罚内容:罚款2万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悦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309号楼2层219-17,法定代表人:郑善姬,股东:郑善姬、李锋,经营范围为:出版物零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会议及展览服务;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推广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声乐技术培训;销售日用品、电子产品、玩具、文具用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出版物零售以及;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当事人:北京悦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善姬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401号楼2层3-207

2015年10月28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存在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悦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书》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5年10月28日

  • 北京悦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309号楼2层2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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