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商罚字(2018)第01009号
处罚日期:2017-12-26 处罚内容: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沃丰收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国际种业科技园区聚和七街1号-599,而非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开发区科创十四街锋创科技园优客工场4层,法定代表人:熊彬,股东:新疆春晓汇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花明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云丰兴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广州黑洞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星瀚博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梅花扬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书平、熊彬,经营范围为:农业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网上经营、销售新鲜水果、新鲜蔬菜、谷物、豆类、薯类、苗木、化肥、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不再分装的包装饲料、花卉、农业机械设备、农具、农膜、家具、家用电器、日用杂货、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园艺作物;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道路货运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经济贸易咨询;销售食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沃丰收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云菜园”第16470585号第31类酿酒麦芽商品商标,但北京沃丰收科技有限公司和“云菜园”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沃丰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442840190
法定代表人:熊彬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国际种业科技园区聚合七街1号-599
案件来源:举报
2017年12月26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事实有“云菜园”加盟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