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商罚字(2015)第647号
处罚日期:2015-02-15 处罚内容:罚款2万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班纳发迅时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3号707室,而非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BDA国际企业大道65栋,法定代表人:王辉,股东:北方唐尚(北京)时装有限公司、王辉,经营范围为:服装加工;销售百货、针纺织品、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电器设备、汽车配件、制冷空调设备、土产品、橡胶制品、润滑油、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医疗器械(限一类)、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电子计算机;家居装饰;劳务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中介服务);组织展览展示活动;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经营范围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班纳发迅时装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卡利亚里”第5953225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北京班纳发迅时装有限公司和“卡利亚里”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班纳发迅时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辉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3号707室
2015年2月15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存在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CAGLIARI EXCHANGE特许经营合同》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 ,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