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商罚字(2018)第06062号
处罚日期:2018-05-09 处罚内容: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比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37号,而非北京市朝阳区湖光中街望承公园,法定代表人:赵志刚,股东:闫玉兰、赵志强、赵志刚,经营范围为:比萨饼、沙拉、饮料、酒;以下经营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企业管理。
当事人:北京比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393671261
法定代表人:赵志刚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37号(德胜园区)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2018年5月9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未在2017年第一季度将2016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该行为属于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上述事实有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合同年报页打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