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商罚字(2012)第0822号
处罚日期:2012-07-10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2万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美丽漂漂(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6号D座1层105室,法定代表人:杨宪国,股东:深圳市耀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创东方富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财晟富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杭州创东方富锦投资法人股东(有限合伙)、上海财晟富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财晟富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晖、杨帆、杨宪国,经营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7月31日);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05月16日);销售日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金属材料、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工艺美术品;打字复印;经济贸易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技术推广服务;电脑动画设计;会议及展览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美丽漂漂”第8957739号第44类芳香疗法服务商标注册人为郭云绫,而非美丽漂漂(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杨宪国,股东深圳市耀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创东方富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财晟富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杭州创东方富锦投资法人股东(有限合伙)、上海财晟富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财晟富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晖、杨帆,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当事人:美丽漂漂(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6号D座1层105室
接举报,2012年7月10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经查,你单位从2011年开始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时间是2011年8月18日。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你单位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合同、举报材料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你单位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共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2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