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商罚字(2019)第01002号
处罚日期:2018-12-25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华东路26号楼1至2层103,法定代表人:冯博,股东:马丽萍、冯博,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舞蹈培训、音乐培训、礼仪培训、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技术服务、销售服装。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红舞鞋”第3532697号第41类培训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博,而非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当事人: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916216464
法定代表人:冯博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华东路26号楼1至2层103
案件来源:举报
接举报,2018年12月25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向被特许人严慧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严慧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且未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上述事实有品牌使用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向被特许人严慧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严慧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且未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