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商罚字(2019)第01003号
处罚日期:2018-12-29 处罚内容: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馋火炉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驼房营路8号新华科技大厦15层1512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洪伟,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销售食品。
当事人:北京馋火炉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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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朱建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驼房营路8号新华科技大厦15层1512室
案件来源:举报
2018年12月29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馋火炉鱼单店合作协议书》、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