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商罚字(2019)第01004号
处罚日期:2018-11-29 处罚内容: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康复之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金属结构厂墙东院-3,而非北京大兴区亦庄地盛北街1号北工大软件园18号楼康复之家,法定代表人:谢春青,股东:北京康复之家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谢春青,经营范围为:销售医疗器械、花卉、建筑材料(不含实体店铺经营)、工艺美术品、日用品、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服装鞋帽、体育用品、文化用品、卫生用品、针纺织品、化妆品;企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济贸易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家庭劳务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看护与帮助服务;销售食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康复之家”第12024551号第35类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北京康复之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股东北京康复之家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而非北京康复之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当事人:北京康复之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6G943J
法定代表人:谢春青
住所: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金属结构厂墙东院-3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2018年11月29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单店合作协议》、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