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商罚字(2019)第03022号
处罚日期:2019-02-27 处罚内容: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播睿恩教育科技中心前身为北京播睿恩科技中心,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拂林路9号1层D单元1-S8,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洪国,已于2019年8月19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播睿恩教育科技中心虽于2018年3月1日申请注册“播睿恩最强大脑”第29395399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但截止2019年10月30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播睿恩教育科技中心和“播睿恩最强大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播睿恩教育科技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3U8G78
投资人:李洪国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拂林路9号1层D单元1-S8
案件来源:举报
2019年2月27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播睿恩最强大脑合作协议》、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