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商罚字(2019)第03023号
处罚日期:2019-01-21 处罚内容: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阿凡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12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5幢一层211号,而非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优盛大厦A1802室,法定代表人:陈李江,股东:青岛阿凡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陈李江,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经济贸易咨询;公共关系服务;会议服务;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文艺创作;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软件开发;产品设计;模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翻译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阿凡题”第16357405号第41类辅导(培训)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海南云江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北京阿凡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陈李江、股东青岛阿凡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阿凡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阿凡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阿凡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7J534M
法定代表人:陈李江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5幢一层211号
案件来源:举报
2019年1月21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阿凡题教育系统咨询合作协议》、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9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