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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商罚字(2017)第03033号

处罚日期:2017-04-17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陆仟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东方格莱美墙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原芦城乡政府西2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杨顺广,股东:北京中鸿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元、杨顺广、娄彦华,经营范围为:销售壁纸、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针纺织品;家居装饰;货物进出口;劳务分包;专业承包。

2017年3月14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询问笔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合同年报页打印件、特许经营合同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
2017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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