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商罚字(2019)第05045号
处罚日期:2019-04-24 处罚内容: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壳牌石油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19号1幢11层1101-01至1101-04,法定代表人:赵国荣,股东:壳牌中国控股私有有限公司、壳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赵国荣,经营范围为:建设经营加油站(含机动车加油、零售机动车用油品,提供汽车清洁和保养,向接受本公司服务的客人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品、化妆品、玩具、服装、家用电器、食用农产品)。(以上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进行加油站特许经营;加油站经营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策划;计算机技术培训;会议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投资咨询和商务咨询;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技术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壳牌”第672171号第4类液化石油气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而非北京壳牌石油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赵国荣,股东壳牌中国控股私有有限公司、壳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当事人:北京壳牌石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000007736
法定代表人:赵国荣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19号1幢11层1101-01至1101-04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2019年4月24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事实有《加油站特许经营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