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商罚字(2019)第05046号
处罚日期:2019-04-10 处罚内容: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御美坊(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宋明冬,经营范围为:销售化妆品、体育用品(不含弩)、日用品、服装、箱包、文具用品、计算机软硬件、装饰材料、家具、卫生用品、汽车配件、塑料制品、珠宝首饰;零售五金产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砂石制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电脑图文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礼仪服务;企业策划;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不含排队服务、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咨询、健康管理(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美容(不含医疗性美容)。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谢锡亮”第7796556号第44类保健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深圳市新奇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御美坊(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宋明冬,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御美坊(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谢锡亮”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御美坊(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7776127T
法定代表人:宋明荣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
案件来源:举报
2019年4月10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接举报后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自首次订立“谢锡亮”品牌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事实有《谢锡亮艾灸销售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自首次订立“谢锡亮”品牌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