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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商罚字(2017)第04040号

处罚日期:2017-05-02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陆仟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禧灸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7号2至3层5单元201,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孙丽然,经营范围为:美容(非医疗美容);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公共关系服务;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产品设计;销售电子产品、工艺品、文具用品、Ⅰ类医疗器械、针纺织品、化妆品、日用品;仓储服务;包装服务(不含气体包装)。(美容以及)。

2017年3月29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未在2016年第一季度将2015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行为属于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询问笔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年报页打印件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05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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