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商罚字(2018)第04050号
处罚日期:2018-04-23 处罚内容:罚款1万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乐和世纪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2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工业开发区合欢南路2号2幢3层287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逯占鱼,经营范围为:零售食品;零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日用品、玩具、文化用品、体育用品(不含弩)、家用电器、珠宝首饰、摄影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化妆品、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汽车配件、花卉、工艺品(不含文物)、钟表眼镜;计算机系统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会议服务;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承办展览展示;零售医疗器械II类(体温计、血压计、血糖仪及试纸、孕检测试纸、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医用口罩、医用无菌纱布、避孕套、避孕帽、无菌医用手套)。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蒙购好生活”第21880412号第35类市场营销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北京蒙歌科技有限公司,而非乐和世纪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逯占鱼,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当事人:乐和世纪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3AYA9D
法定代表人:逯占鱼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北一街甲12号院3号楼4层410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2018年4月4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事实有《特许加盟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8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