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商罚字(2018)第01003号
处罚日期:2018-01-12 处罚内容:罚款1万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冠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1幢6层2-708,法定代表人:杨吉安,股东:北京中亚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齐麟、白露、杨吉安,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维修计算机;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数据处理;打字;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办公用品、通讯设备、电子产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冠动力”第14154453号第9类蓄电池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北京瑞逸麟科贸有限公司,而非北京冠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杨吉安,股东北京中亚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齐麟、白露,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冠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冠动力”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冠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019YDXX
法定代表人:杨吉安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1幢6层2-708
案件来源:举报
2017年12月11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8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