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商罚字(2018)第04049号
处罚日期:2018-04-19 处罚内容:罚款2万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云景品质(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84.202万元,实缴资本80.5182万元,截止2021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22起,当前经营异常,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唐家村40幢平房20F号,法定代表人:赵子昆,股东:南通中欧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风投侠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孝昌水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真格天弘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创新工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真致成远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赵子昆,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销售食品。
当事人:云景品质(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18237470E
法定代表人:赵子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唐家村40幢平房20F号
案件来源:举报
2018年3月21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直营店证明材料、“淘汰郎”品牌特许城市合作经营合同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8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