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商罚字(2018)第01004号
处罚日期:2017-12-15 处罚内容:罚款2万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托马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1001,而非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韦伯时代中心C座1001-1014,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股东:北京托马斯博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陈丽荣、张振华,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文艺创作;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公共关系服务;翻译服务;会议服务;市场调查;销售文化用品、五金交电、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服装、鞋帽、日用品、建筑材料;计算机租赁;通讯设备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舞蹈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声乐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工程勘察设计;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以及;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托马斯教育”第15851118号第41类培训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北京未来星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北京托马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股东北京托马斯博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陈丽荣,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托马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托马斯教育”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托马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8197798H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1001
案件来源:举报
2017年12月15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托马斯教育集团咨询协议及补充条款、管理细则、代理协议、加盟支持内容列表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