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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商罚字(2017)第07112号

处罚日期:2017-07-17  处罚内容:罚款1万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金月时代(北京)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紫芳园六区3号楼2层3单元222,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金庆芬,经营范围为:家庭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健康管理(需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健康咨询(需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打字、复印;清洁服务。(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当事人:金月时代(北京)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90660227N
  法定代表人:金庆芬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1号楼3层306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2017年6月21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07月17日

  • 金月时代(北京)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紫芳园六区3号楼2层3单元222
  • 免费电话:400-650-8957
  • 座机号码:010-6790985067909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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