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商罚字(2016)第10132号
处罚日期:2016-10-26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塞纳印象餐饮集团实为北京塞纳印象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2号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孙辉,股东:丁玉杰、王凯、孙辉,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零售工艺品(不含文物)、针纺织品、体育用品(不含弩)、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文化用品;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策划;文艺创作;零售食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月21日北京塞纳印象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孙辉,股东丁玉杰、王凯没有注册“英尚”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塞纳印象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英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2016年9月1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直营店的证明材料、“英尚”字样注册商标、商标使用授权书、合同书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