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局硚口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工商处字(2015)30号
处罚日期:2015-03-23 处罚内容: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没款10000元 处罚机关:武汉市工商局硚口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韩伊布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16栋2层5号,而非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天地铂金座2单元2楼,法定代表人:张毅,股东:程绍杨、张毅,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文化用品、玩具、饰品、日用百货、工艺品、五金家电销售;服装鞋帽、工艺品、五金家电的设计、研发;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服务(不含商务调查);网络工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武汉韩伊布服饰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伊布熊”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武汉韩伊布服饰有限公司和“伊布熊”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韩伊布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16栋2层5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
注册资本:50.0万元
经营范围:服装鞋帽、文化用品、玩具、饰品、日用百货、工艺品、五金家电销售;服装鞋帽、工艺品、五金家电的设计、研发;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服务(不含商务调查);网络工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2014年11月25日接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16栋2层5号经营门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对其经销的服装的制作成份作虚假表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3月从浙江湖州布莱特斯制衣厂购进儿童服装2000件,平均进货价28元/件,进货总金额是56000元。其吊牌未标注成份。而后在公司内更换成当事人武汉韩伊布服饰有限公司的吊牌,使用商标为该公司注册商标:伊布熊,成份标注为100%棉,并对外销售。至我局立案调查时,已经对外销售更换过吊牌的服装300件,统一对外销售价格为43元一件,销售总金额为12900元,销售利润为4500元。
以上调查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并记录在案: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如实记录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检查的事实;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更换服装吊牌的事实;证据(三)当事人销售单5份、吊牌样品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更换吊牌后标注其公司吊牌儿童服装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更换儿童服装吊牌的事实;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六)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更换儿童服装吊牌并对外销售的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我局调查的事实。
2015年2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以其注册商标为品牌,购进其他企业的服装更换成其公司吊牌,以做小批发生意为主,并不具备生产能力。当事人所用的吊牌上标注的100%棉成份是服装行业内的一个高品质标准。当事人通过更换吊牌擅自改变其他企业服装吊牌上标注的成份,且提供不出任何依据证明其后标注的成份与实物一致,其行为显然是为了便于销售,并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性能、用途、制作成份及其名称和含量等产生误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销售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的商品;不得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质量标志;不得在商品或者包装、装潢上采用下列手段,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表示:(二)对商品规格、型号、等级、性能、用途、制作成份及其名称和含量等作不真实的表示”的规定。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之规定,认定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4500元。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3、罚款人民币5500元。合计罚没款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硚口支行操场角办事处(地址:中山大道163号)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工商局硚口分局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