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山市管案(2016)00037号
处罚日期:2016-02-29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机关: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镇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郑威,经营范围为:助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车辆配件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威锐士”第17875062号第9类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商品商标申请人为重庆市威锐锂电池有限公司,而非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郑威,且截止2016年6月2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威锐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威
住所或地址:锡山区安镇街道镇西工业园
主要违法事实:接举报,举报人称“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2015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公司网页(网址www.dh6868.com)标注了“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隶属东南车辆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品牌运营管理机构……公司占地40000平米,现代化专业生产线占地25000平米,年产量自2012年来已突破80万辆……”等内容,当事人总经理表示该公司在网页上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广告并无证明材料,这样宣传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自身竞争力和销售量。
另查明,该网页是由当事人委托北京一家网络广告公司制作的,当事人提供企业资料及图片,对方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要求制作网页,网页制作完成后,经当事人认可后发布上网,通过网络广告对企业进行宣传。当事人共支付网络广告费用4000元,现金交易,无相关票据。目前该网络公司已经无法联系。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网页打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在卷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并以等值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罚(没)款:
1、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任一网点缴清,逾期不缴纳的,每延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委托执法人员代为缴纳至指定银行;
3、因交通不便等原因,向指定银行缴款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由执法人员予以当场收缴。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行使下列权利:
1、在六十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在十五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内直接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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