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局东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高新工商处字(2016)5号
处罚日期:2016-03-24 处罚内容: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工商局东湖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华创天下(湖北)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华创天下(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7号武大科技园3S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A2栋2层01号,而非武汉市武大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魏先锋,股东:黄建刚、魏先锋,已于2015年2月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华创天下(湖北)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3月10日申请注册“安耐迪”第16465593号第1类商标,但没有车辆遮阳装置商品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6年5月20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华创天下(湖北)科技有限公司和“安耐迪”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华创天下(湖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7号武大科技园3S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A2栋2层01号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注册资本:288.0万元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光电产品(不含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汽车用品的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手机软件、家用电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研制及销售;建筑材料销售。
2016年3月9日,我局武汉市工商局转办案件通知书(2016)第(053)号,反映当事人涉嫌加盟欺诈,我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广告宣传中含有虚假的内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16年3月11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该案经调查取证,处罚听证告知,现已办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初开始,从事“安耐迪”智能车衣的加盟招商业务,其经营方式为与客户签订购销、代销合同后授予客户购销、代销权,授权其在指定地点进行“安耐迪”智能车衣的销售。当事人为了发展加盟商及产品销售代理,提高产品知名度,通过在互联网网站“www.and5188.com”上发布广告和百度推广的方式进行宣传,广告的主要内容有“华创天下(湖北)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安耐迪品牌,是业内领先的专注汽车后市场安全与服务产业的专业品牌。专业从事汽车系列环保节能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系列涵盖汽车美容、装饰、补胎与充气、节油、座垫、脚垫、智能车衣等方面。在汽车驾乘安全、舒适与保养方面,更是走在同行前列。”、“华创天下始终贯彻坚持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营销创新之路,致力于科技产品的市场转化,引进欧洲、美国、德国进口技术材料,自主研发生产,在行业内率先推出安耐迪智能遥控自动车衣,凭借与众不同的产品及品质优势,获得了多项国家专利技术,拥有国家ISO质量体系认证、中国自主创新名优产品、中国优秀绿色环保产品...”、“公司注重人才队伍建设,拥有众多毕业于国内外名校的专家和服务人才。”、“创富模式 围攻有车一族 3个月大赚200万的神迹”、“利润分析:百万财富从何而来?我们以最基础的县级市场为例来说明:如果我们能够与10家停车场,10家加油站,10家洗车店,10家汽修店建立合作关系,按每家每天销售5套豪华型智能车衣计算,每天的销售量基本能达到200套,每套毛利润平均170元左右,我们给合作单位或个人分成70元,剩下净利润为每套100元整,照此计算,每天销售200套的净利润为20000元整,一个月的净利润为60万元,3个月为180万元。加上其他销售渠道,200万已然不在话下。”等。我局在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黄启华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供了其网络广告的纸质下载件及《情况说明》,我局查明,当事人只从事招商加盟业务,并不自主研发和生产产品,当事人宣称的“业内领先”和“走在同行前列”是不真实的宣传用语。当事人并没有引进进口的技术材料,其宣称的”获得多项专利,拥有国家ISO质量体系认证、中国自主创新名优产品、中国优秀绿色环保产品”、“拥有众多毕业于国内外名校的专家和服务人才”等内容都是虚构的。当事人在主网站上对其招商项目的盈利和利润前景所作的分析都是在没有具体经营实例证明的情况下做的广告宣传,并没有实际依据。当事人承认以上广告宣传内容都是由其自行编造并发布的,当事人提供了其建设公司主网站(www.and5188.com)和百度推广费用的票据,共计5,000元。
当事人承认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及说明事项如下: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委托人黄启华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被询问人的身份。 2、当事人提供的网站下载资料,证明当事人作出的宣传情况。 3、在本局对当事人被委托人黄启华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公司开具的票据,证明当事人支付的广告费用。 5、当事人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楚天都市报》报道版面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以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6年3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当事人为了夸大公司实力,吸引投资者与其合作,发布了含有虚假的商品质量、成分、荣誉等内容的广告。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第(三)项“(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的规定所指,构成虚假广告。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明知自身不具有广告宣传中的实力及规模,仍发布虚假广告,存在主观故意,其行为也违背了基本的商业诚信原则,对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了破坏。且其在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与其加盟合作后,引起大量的投诉举报,并造成群访群诉事件发生,被武汉主流媒体多次报道,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处以罚款50,000元整,2.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546号武汉科技会展中心12楼)办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就近将罚款缴至东湖开发区财政非税收入收款账户(户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开户银行帐号:0511,开户银行:民生银行光谷支行,行号213129)。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工商局东湖分局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