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工商处字(2015)129号
处罚日期:2015-12-11 处罚内容:罚款20000元 处罚机关:武汉市武昌区工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华美联众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昌区绿地国际金融城写字楼B2幢2701-2710#、2722#,法定代表人:彭桂红,股东:刘明、朱峰、彭桂红,已于2018年3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华美联众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4月10日申请注册“华美在线”第16684919号第35类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商标,但截止2018年8月4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华美联众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和“华美在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华美联众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住所:武昌区绿地国际金融城写字楼B2幢2701-2710#、2722#
法定代表人:彭桂红
注册资本:600.0万元
经营范围: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济贸易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站建设及维护;投资咨询;企业形象设计及策划;广告设计、制作;服装、鞋帽、日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通讯设备、办公用品的批零兼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
2015年8月5日,本局接投诉反映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涉嫌虚假宣传。本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并于2015年8月6日报经区局批准同意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本案现已办结。
当事人于2014年9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武昌区绿地国际金融城写字楼B2幢27层主要从事投资和经营B2C网购商城平台的服务。当事人于公司成立时就在互联网上设立了“华美在线”网站(www.huameilianzhong.com),在该网站上对公司及公司经营业务进行宣传介绍。在宣传中含有以下内容:“千元投资、百万收入”、“全网3%-60%盈利空间”等,同时还在网页上展示了公司获得的“中国3.15产品合格红榜企业”、“全国质量、信誉、服务AAA级师范单位”、“重合同、守信用全国网购行业诚信单位”的荣誉证书图片。经查,当事人所宣传的“千元投资、百万收入”、“全网3%-60%盈利空间”没有任何依据和证明材料,所展示的荣誉证书也是自己找人代为制作的。当事人为了取得消费者的信任且利于经营活动的开展而利用互联网进行了虚假宣传。当事人在虚假宣传期间的经营额共计1680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委托事项及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3、本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5日在武昌区绿地国际金融城写字楼B2幢2701-2710#、2722#进行检查所做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本局检查当事人进行经营及宣传的情况。4、当事人进行宣传的网页打印件三份,证明了当事人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的事实。5、本局拍摄的当事人自己制作的荣誉证书照片打印件两份,证明了当事人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6、本局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陈述的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及对违法事实的认识。
2015年11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工商(处告)字【2015】1-1-0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于“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根据本局查明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依据《武汉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公平交易执法类”之“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的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下,本局决定在上述幅度内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武昌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徐家棚工商所(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武车一村时尚馨都1-3号)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武昌区所属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汉口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任一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昌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武汉市武昌区工商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