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兴处字(2013)第90号
处罚日期:2013-01-22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幢101,而非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栋,法定代表人:魏利娟,股东:魏利娟、王军华,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限分公司经营)、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限分公司经营);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市场调查;企业形象策划;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投资;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管理咨询;专业承包;销售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五金交电、办公用品、建筑材料、工艺品、家具、服装鞋帽、金属材料、厨房用具、日用杂货;销售食品。
当事人: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通州区新海南里100号楼3层301
注册号:110112012240276
法定代表人:魏利娟
经查:当事人于2009年9月7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为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1201224027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魏利娟;注册资本:200万元;实收资本200万元;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新海南里100号楼3层301;经营范围:许可经营范围:无。一般经营范围:餐饮管理、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营业期限:自2009年9月7日至2029年9月6日。2011年9月20日,当事人在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牛坊村设立了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2012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牛坊村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擅自改变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加工白条鸡的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并送达了京工商兴采责改字(2012)090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60日内改正上述行为。2012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2013年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二十五号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大兴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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