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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3)第1678号

处罚日期:2013-11-29  处罚内容:罚款30000元,罚没合计3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78创业商机网比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轩宇众顺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院2号楼1005室,而非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一号院2号楼,法定代表人:高建立,股东:林慧娟、宋兴营、王胜东、高建立,经营范围为:销售建筑材料、医疗器械(限一类)、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文具用品、日用品、机械设备、金属材料、玩具、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营销策划;服装设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轩宇众顺商贸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鼓号手”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但北京轩宇众顺商贸有限公司和“鼓号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轩宇众顺商贸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院2号楼1005室(园区)
  注册号:110106015885045
  法定代表人:高建立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5月20日至2013年11月9日期间,在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院2号楼1005室(园区)从事招收“鼓号手”童装经销商的经营活动,向经销商收取经销投资款,发给经销商部分货品,并授予经销商在从事销售童装的经营中使用“鼓号手”品牌的权利。为了扩大宣传效果,吸引客户与其签定“鼓号手”童装销售合同书,当事人在自设网站(www.ghs188.com)中发布“90年代初期,国内还没有成型的童装,小摊、小贩、裁缝店统治着整个童装市场。北京轩宇众顺商贸有限公司的前身便是成立于那个时期。20个工人、三间破瓦房、几台破旧的缝纫机融合一腔青春的热血抱负便构成了一个简单的童装生产线。数十年的风风雨雨,公司的业务由最初单纯的加工业逐渐变成了集开发、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化童装生产企业。先后占领东欧、西欧、新马泰等东南亚市场。远销于世界各地800多个城市,用品质和质量诠释一个品牌的理念与文化。”等内容。经核查,当事人于2013年5月10日才成立,并不是成立于90年代初期;当事人发给经销商的童装是委托加工制作的,没有童装的设计和生产;当事人没有先后占领东欧、西欧、新马泰等东南亚市场,也没有远销于世界各地800多个城市。当事人在公司网站中发布虚假信息。截至2013年10月9日,当事人分别与客户胡正丽、窦玉、赵彩虹、王增辉4名客户签定了“鼓号手”童装销售合同书,共计收取经销投资款89200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本案中,当事人从事招收“鼓号手”童装经销商的经营活动,向经销商收取经销投资款,从而获取利润。为了扩大宣传效果,吸引客户与其签定“鼓号手”童装销售合同书,在自设网站中发布虚假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行为。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30000元。

我局于2013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第(三)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北京轩宇众顺商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院2号楼1005室
  • 官网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一号院2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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