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海处字(2013)第2400号
处罚日期:2013-08-20 处罚内容:罚款30000元,罚没合计3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聚优快乐(北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4号楼108室,而非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玉泉慧谷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张俊伟,股东:张俊伟、周伟,已于2016年8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酷奇乐”第12350212号第12类踏板车(机动车辆)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世纪慧谷科技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而非聚优快乐(北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张俊伟,股东张俊伟、周伟,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聚优快乐(北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和“酷奇乐”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聚优快乐(北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4号楼108室
注册号:110108015907765
法定代表人:张俊伟
经查:当事人为了提高企业形象、有利于招商在推广、宣传“酷奇乐益智健身童车生活馆”项目的招商经营活动中,在公司网站www.kql365.com的网页和《“酷奇乐益智健身童车生活馆》印刷品广告中的企业简介宣称:“聚优快乐(北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中、高品质儿童系列童车产品于一体的现代化企业。......公司通过了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以获得国家强制性CCC认证,其产品远销欧美 日韩及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经查询CCC产品认证公共服务平台未查到当事人获得CCC认证的记录。当事人承认公司未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未获得国家强制性CCC认证,其产品未远销欧美、日韩及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网页截屏、印刷品广告、CCC产品认证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网页截屏、合同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局于2013年8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利用广告、互联网对商品服务的提供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决定处以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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