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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朝处字(2013)第18296号

处罚日期:2013-06-14  处罚内容:罚款30000元,罚没合计3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1楼1609室,而非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华远尚都国际中心12层、16层,法定代表人:陈丹,股东:迪孚控股(北京)有限公司、陈丹,经营范围为:冷热饮服务、现场制售奶酪(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14日);销售日用品;企业管理;投资管理;销售工艺品。

当事人: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1楼1609室
  注册号:110106010765255
  法定代表人:于强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09月25日至2013年03月18日,在互联网网页http://www.dgjiameng.zgbql.com上捏造虚假的加盟信息,内容为:“美国DQ冰淇淋火爆招商加盟中”等字样和部分DQ冰淇淋店的图片宣传。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互联网站截屏图片、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2013年4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京工商朝经检处告字(2013)第11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3年06月14日

  • 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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