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3)第885号
处罚日期:2013-06-18 处罚内容:没款68元,罚款18932元,罚没合计19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永诚恒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大葆台158号北京世界公园国际街C2-4二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小磊,经营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3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组织国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厨房用具、五金交电、日用品、建筑材料、鞋帽、工艺美术品、家具、文具用品、体育用品、汽车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花卉、通信器材、家用电器、日用品、服装服饰、针纺织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图文设计、制作。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永诚恒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粉婆婆”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但北京永诚恒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粉婆婆”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永诚恒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大葆台158号北京世界公园国际街C2-4二层
注册号:110106012262639
法定代表人:张小磊
经查:经查:2013年1月19日,当事人从鑫火焰(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分别以高级腌肉料(奥尔良)20元/包、腌肉料(香辣)18元/包、腌肉料(蒜香)18元/包、腌肉料(麻辣)18元/包、腌肉料(新奥尔良)18元/包、腌肉料(孜然)18元/包、高级腌肉料(原味)20元/包的价格购进了高级腌肉料(奥尔良)、腌肉料(香辣)、腌肉料(蒜香)、腌肉料(麻辣)、腌肉料(新奥尔良)、腌肉料(孜然)、高级腌肉料(原味);进货数量是:高级腌肉料(奥尔良)7包、腌肉料(香辣)74包、腌肉料(蒜香)21包、腌肉料(麻辣)63包、腌肉料(新奥尔良)140包、腌肉料(孜然)40包、高级腌肉料(原味)7包;更换为当事人自己印制的“秘制腌肉料”标签后以秘制腌肉料(奥尔良)22元/包、(香辣)20元/包、(蒜香)20元/包、(麻辣)20元/包、(新奥尔良)20元/包、(孜然)20元/包、(原味)22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到2013年3月21日,已销售秘制腌肉料(奥尔良)5包、(香辣)7包、(蒜香)3包、(麻辣)6包、(新奥尔良)6包、(孜然)2包、(原味)5包。库存还有高级腌肉料(奥尔良)2包、腌肉料(香辣)67包、腌肉料(蒜香)18包、腌肉料(麻辣)57包、腌肉料(新奥尔良)134包、腌肉料(孜然)38包、高级腌肉料(原味)2包。至2013年3月21日,当事人销售的秘制腌肉料销售额700元,其中成本632元,取得违法所得68元,库存货值金额4368元,未缴纳税金。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8元,
2、罚款18932元。
我局于2013年6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作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