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西处字(2014)第235号
处罚日期:2014-06-27 处罚内容:罚款30000元,罚没合计3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赛美特国际汽车用品(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9层909,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孙子愚,经营范围为:销售汽车零配件、日用品、工艺品、电子产品、照明器材、机械设备、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赛美特国际汽车用品(北京)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赛宝利”第12类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商品商标,但赛美特国际汽车用品(北京)有限公司和“赛宝利”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赛宝利国际汽车用品(北京)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9层909室
注册号:110108008601963
法定代表人:孙子愚
经查:2014年3月24日,我局工作人员在对当事人网站(www.saibl88.com)浏览时,发现当事人在宣传加盟特许经营“赛宝利”汽产品广告中,有宣传赛宝利汽车用品专营店经营优势“500%巨额利润让你赚的盆满钵满”,赛宝利汽车精洗店经营优势“500%巨额利润让你赚的盆满钵满”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书证、现场检查笔录为证。本局于2014年6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之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款。逾期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