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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石处字(2015)第3号

处罚日期:2015-01-28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科海金龙应用技术研究院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号玉泉大厦105室,而非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号玉泉大厦一层(国科大西侧),法定代表人:黄运建,股东:黄运友、黄运建,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技术培训;信息咨询(中介除外);租赁机械电器设备;销售机械电器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工艺美术品、文化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中科联建”第7709113号第11类太阳能收集器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北京中科联建节能技术研究院,而非北京科海金龙应用技术研究院或其法定代表人黄运建、股东黄运友,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科海金龙应用技术研究院和“中科联建”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科海金龙应用技术研究院
  住 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号玉泉大厦105室
  注册号:110107011861504
  法定代表人:黄运建

经查:当事人从事太阳能板等光伏系统销售业务,2011年开通自己的网站(www.52550622.com)进行宣传。在当事人网站企业简介中含有:“北京科海金龙应用技术研究院(注册号:110107011861504)是一家顺应国策,投标太阳能光伏产品深入应用的高科机构,本研究院以开发为重心,拥有一支太阳能光伏技术的科研团队......”等文字宣传内容。经调查当事人并没自己的科研团队。当事人承认将安装及维修的技术人员夸大为科研团队是为了提高自己在光伏上的技术实力形象,吸引客户注意力签订合同。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及相关书证佐证。

本局于2015年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京工商石合同处告字2015第7号),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及《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利用互联网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北京科海金龙应用技术研究院
  •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号玉泉大厦105室
  • 官网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号玉泉大厦一层(国科大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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