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5)第41号
处罚日期:2015-02-13 处罚内容:罚款19000元,罚没合计19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中商百宇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号-1幢1105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卢新,已于2018年11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中商百宇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卢新没有注册“中商国际”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中商百宇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商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中商百宇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号-1幢1105室
注册号:110106009594627
法定代表人:卢新
经查:2014年2月20日至2014年11月18日期间,当事人为夸大企业实力吸引顾客,利用自设网站(网址:http://www.7887.com.cn)发布广告,虚构以下内容:“本公司于2006年5月正式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办公面积2000平方米;全行业首家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企业;全行业独家2012年度央视网招商频道战略合作伙伴”。经核实,当事人没有获得过“全行业首家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企业;全行业独家2012年度央视网招商频道战略合作伙伴,公司办公面积也不足2000平方米。上述广告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网站截图等证据材料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19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于2015年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