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石处字(2015)第33号
处罚日期:2015-04-17 处罚内容:罚款6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号玉泉大厦写字楼8层813室,法定代表人:曹和明,股东:曹和明、龚淑贞,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机械电器设备、仪器仪表、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金属材料、装饰材料、日用品、机械电器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机械设备制造(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金牛镇石庄子村北200米)。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油博士”第6638982号第7类榨油机商品商标,但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油博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号玉泉大厦写字楼8层813室
注册号:110107009796366
法定代表人:曹和明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03月10日,与北京诚通在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网站维护合同》,委托该公司建设与维护网站,有效期至2015年03月09日,并交付网站维护费2000元。至2015年12月25日,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推销榨油机及其配套产品。为了扩大公司影响、扩大产品销路、提高经济效益,当事人将公司经理刘国平与曾经担任中共中央副主席的汪东兴同志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周铁农同志合影照片,编入广告在互联网上广为流传。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书证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广告有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情形。
2015年04月15日,本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京工商石角处告字(2015)第3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公开更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6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内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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