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朝处字(2015)第3250号
处罚日期:2015-05-28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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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北京亿家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8号楼18-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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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治军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宣传材料中及公司官网http://www.cnyjj.com上发布的宣传内容中自称“EJ亿家净集团”,该段文字内容宣传属于当事人对企业自身基本情况事实进行了不符合实际的对外宣传,从而误导了其投资人,所宣传字样内容均为当事人工作人员撰写并由公司领导审核后投入使用,所发布宣传内容事实均无任何官方数据及其他证明材料佐证,其对外宣传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情况说明、照片、互联网站截屏图片、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2015年5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京工商朝商务处告字(2015)第15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