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高新工商处字(2015)11号
处罚日期:2015-07-27 处罚内容:罚款20000元 处罚机关: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开发区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互联九州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2栋5层02号,法定代表人:麻小英,股东:万方超、麻小英,已于2017年3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互联九州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3969776号第35类商标为“巨美”而非“巨美国际”。3、通过商务部核查,互联九州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和“巨美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互联九州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2栋5层02号
法定代表人:麻小英
注册资本:600.0万元
经营范围: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投资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票务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文具用品、针纺织品、服装、日用品、首饰、饰品、鞋帽、五金交电、通讯产品(专营除外)、网络产品的销售;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2015年5月28日,我局在反商业欺诈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当事人对其“巨美国际”商城招商加盟项目的广告宣传中含有虚假内容,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2015年5月29日,经局领导批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经调查取证,处罚告知,现已办结。
经查,2014年11月份,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建立了“巨美国际”网络商城【www.7324.com】,采取与客户签订《网上商城合作协议》方式,向其加盟的客户收取6,800元-25,800元不等的加盟费,从事网络商城招商加盟经营活动。2015年4月14日,当事人与天下商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商机)签订了一份《网络广告发布协议》,委托该公司在互联网“天下商机”门户网站平台发布广告,广告费用为4,000元。其广告宣传中的全部内容、图片均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尚未建立财务账目。上述广告宣传中主要含有“1、巨美国际 携手CCTV;2、签约仪式 互联九州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巨美国际控股集团(美国)有限公司(广告内容及现场直击图片展示);”等宣传内容及图片。
我局查实,上述宣传内容的实际情况如下:1、当事人从未与中央电视台CCTV有过联系,更谈不上合作关系,该宣传内容纯属其虚构;2、巨美国际控股集团(美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美国际控股)系当事人虚构,更谈不上签约合作。上述广告宣传中的图片系当事人通过电脑技术嫁接或图片合成技术手段制假而成。
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予以承认,并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情况;
2、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情况;
3、《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被委托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
4、当事人从互联网网络媒体(天下商机网)网站下载的网页宣传资料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网络发布广告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了广告代理、发布等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费用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支付的广告费用;
7、、询问(调查)笔录一份,经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记录了当事人的违法情况;
8、当事人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15年7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了提升公司及其“巨美国际”网络商城加盟项目的知名度,委托天下商机发布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应视为广告主;天下商机收取当事人的广告费用,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应视为广告发布者。
综上所述,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546号武汉科技会展中心12楼)办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就近将罚款缴至东湖开发区财政非税收入收款账户(户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开户银行帐号:0511,开户银行:民生银行光谷支行,行号213129)。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