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高新工商处字(2015)12号
处罚日期:2015-07-27 处罚内容:罚款20000元 处罚机关: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开发区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前身为湖北易联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一期伟创楼B座401号,法定代表人:包旭,股东:张杰、赵敏、谢廷友、包世伟、包旭,已于2017年3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云汇客”第16996558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云汇客”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一期伟创楼B座401号
法定代表人:包旭
注册资本:739.0万元
经营范围: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展览展示;商务咨询;服装服饰、鞋帽、日用品、工艺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专营除外)销售;投资管理咨询;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电子公告内容)(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年6月8日,我局在反商业欺诈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当事人对其“云汇客”商城招商加盟项目的广告宣传中含有虚假内容,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2015年6月10日,经局领导批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经调查取证,处罚告知,现已办结。
经查,2013年3月份,当事人在互联网上自建了“云汇客”网络国际商城【www.800580.com】,采取与客户签订《网上商城合作协议》方式,向其加盟的客户收取5,800元-26,800元不等的加盟费,从事网络商城加盟经营活动。2015年6月8日,当事人与天下商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商机)签订了一份《网络广告发布协议》,委托该公司在互联网“天下商机”门户网站平台进行了发布,广告费用10,000元。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尚未建立财务账目。上述网站广告宣传中主要含有“1、热烈庆祝云汇客于2015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2、公司郑重承诺:两个月内无盈利全额退款;3、1000多个工厂厂家供货、20多种合作方式盈利;”等宣传内容。
我局查实,上述宣传的实际情况如下:1、当事人截止案发并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只是通过推荐机构(上海平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缴纳3万元定金后,获得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的推荐资格,该内容属不实宣传。2、当事人作出的“两个月内无盈利全额退款”的宣传承诺,是表示加盟“云汇客”网络国际商城投资无风险的绝对保证,实际上当事人在经营中并没有兑现上述承诺,也不会承担投资者的风险。3、“1000多个工厂厂家供货、20多种合作方式盈利”属当事人夸大的宣传内容,当事人商城的商品来自于全国知名商城、部分品牌经销商及少量生产厂家,目前没有1000多家工厂厂家供货;客户的盈利主要来自:销售商品差价及“云汇客”商城客户导购网站的广告铺位租金。
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予以承认,并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情况;
2、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
3、《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被委托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
4、当事人从互联网网络媒体(天下商机网)网站下载的网页宣传资料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网络发布广告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了广告代理、发布等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费用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支付的广告费用;
7、询问(调查)笔录一份,经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记录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况;
8、当事人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15年7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了提升公司及其“巨美国际”网络商城加盟项目的知名度,而委托天下商机发布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应为视为广告主;天下商机收取当事人的广告费用,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应视为广告发布者。
综上所述,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546号武汉科技会展中心12楼)办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就近将罚款缴至东湖开发区财政非税收入收款账户(户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开户银行帐号:0511,开户银行:民生银行光谷支行,行号213129)。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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