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工商处字(2015)88号
处罚日期:2015-07-21 处罚内容:罚款30000元 处罚机关:武汉市江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亚讯互联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17号A栋7层1室,而非武汉江汉区经济开发区江兴路17号中信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沈金元,股东:沈金元、余海强,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与期货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票务代理;五金交电、通讯设备、服装鞋帽、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亚讯互联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613154号第42类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服务商标为“商代”而非“商代国际”。3、通过商务部核查,亚讯互联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和“商代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亚讯互联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17号A栋7层1室
法定代表人:沈金元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与期货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票务代理;五金交电、通讯设备、服装鞋帽、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
根据举报线索,2015年4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办结。
经查:当事人为了提高其知名度,获取更好经济效益,于2015年1月,与安徽省渠道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互联网服务《销售合同》,利用其互联网技术优势和平台为当事人制作海报宣传文案、设计页面并进行推广及维护。在无任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在当事人互联网网站(http://www.391.com)上宣传其公司的品牌商代国际为“商代国际 CCTV 央视上榜品牌 强档推出”等虚假内容,并进行推广、宣传,期间当事人共花网页制作及推广广告费共计160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可以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违法行为发生地,办案机关具有管辖权;2、现场笔录1份、被委托人的自查报告及询问笔录各1份、《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国际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1份、网页截图打印件1张、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发票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在互联网站上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以上证据均已记录在案。
本机关于2015年7月14日将《武汉市江汉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工商听告字[2015]721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其互联网网页上发布的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武汉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及三步式执法程序暂行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虚假宣传情节较重的,……,处以广告费用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消除影响;
2、对当事人罚款30000元。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网点缴纳罚款,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江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